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儿媳与女婿并不被视为法定义务上的赡养者,也就无需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
然而,法律同时明文规定,"赡养责任人的配偶理应积极配合其履行赡养义务"。
然而,这一帮助义务仅限于在婚姻关系持续存在的情形下适用,当配偶一方不幸离世后,另一方的辅助赡养责任便自然终止。
然而,若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于岳父岳母,已经承担起主要的赡养责任,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他们在法定继承顺序方面,理应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加到遗产分配过程之中。
至于何为主要赡养责任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9条对此进行了详细阐释。
逝去配偶生前的儿媳或女婿只要担负了主要的赡养责任,便可在法定继承中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获得相关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