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第一种情况,尽管其当事人成功操控了他人的支付宝账户,但并没有对原来该账户所绑定的银行卡之间的链接产生破坏性影响,仅仅是对支付宝公司的管理造成了困扰,因此该类行为并不涉及触犯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因此应该被判定为盗窃罪。
其次,对于第二种情况,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的支付宝账号与密码,进而擅自转账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或者关联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这类行为无疑等于进行财产的非法转移,从而构成了严重的盗窃罪。
在此基础上,第三种情况更加复杂,其中包括了欺骗手段获取他人借记卡相关信息,然后利用这些信息通过支付宝与该银行卡实现勾连,最终将卡内的资金占为己有,这种行为无疑已经触犯了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