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承担责任的问题,
借款合同若设有
担保人,需在
借款人无法按照协议约定时间
清偿债务时,担保人才需要负起
担保之责。
因此,在
借款协议尚未到期之际,担保人无需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然而,当
担保物权人面临
债务人未能如期履行到期
债务或者发生双方约定
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出现时,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他将有权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益,但这仅适用于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在担保的范围方面,如果有约定则以约定为准;
如无约定,则法定的担保范围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主债权(又名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核心要素;
2、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及约定利息;
3、
损害赔偿金,特指由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恰当履行债务而致
债权人损失所支付的
赔偿;
4、
违约金,指合同一方在不履行或不当
履行合同时,因
违反合同行为需要向对方支付的具有惩罚性质或者补偿性质的货币;
5、延迟利息,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业务而产生的利息,这种迟延利息作为法定的附随性债权,无需经过
当事人特别约定或进行登记手续,即可纳入房地产
抵押担保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
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