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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由于城市规划和专项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城市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实行再分配,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使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这往往就需要拆除大量旧房,在原有土地上进行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但是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024-04-25 09:05:33 已帮助214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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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标准
1.对于被征收房屋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搬迁与暂时安置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所导致的生产经营损失之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关的补助与奖励办法,以便向被征收者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与奖励。
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则需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单位根据各地方的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予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需要全面统筹考虑到土地原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劳动力供给以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诸多要素,并且应以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公布为原则。
例如,2018年合肥市望城区片区的征收补偿标准如下:


1.搬家费用:
每户1000元(每次5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在18个月以内按照应安置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放;
在18个月至30个月之间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放;
超过30个月则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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