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未决定
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已实施了取保候审。
而对于案件的审判,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作出判决,因此检察院所实施的取保候审行为并不代表法院的意志和决策。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
刑事诉讼中的
强制措施,是指
侦查机关要求
犯罪嫌疑人提供
担保人或者缴纳
保证金,并向其开具相应的
保证书,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侦查,不会妨害侦查工作的进展,并且能够随时接受
传唤出庭的一种法律制度。
取保候审与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基于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证据不足而作出的决定,即视为无
逮捕必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