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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逮捕办理取保候审一般会是什么情况

检察院在未决定批准逮捕的情况下,已实施了取保候审。
而对于案件的审判,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作出判决,因此检察院所实施的取保候审行为并不代表法院的意志和决策。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向其开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逃避侦查,不会妨害侦查工作的进展,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的一种法律制度。
取保候审与不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基于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而作出的决定,即视为无逮捕必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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