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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十级评定标准

关于工伤伤残十级的评定标准,其核心要素在于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发生异常改变、并在此基础上不存在严重的医疗依赖或仅需进行一般的医疗护理。
在功能方面并无显著影响,亦不至于对日常生活产生无法自理的情况。
详细而言,这包括以下三个条件:
1)全身上下的疤痕总面积不超过5%,且需满足≥1%的要求;
2)手掌和脚掌的移植皮肤面积必须达到30%以上;
3)双眼矫正视力须稳定在≤0.8范围内;
4)上眼睑下垂遮盖瞳孔至1/3水平,在接受成型手术治疗之后方可被认定为达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最新修订: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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