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妻子与其前夫所生的子女被视为继子女,如果这些孩子同他们的继父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那么这些孩子则拥有对继父财产的继承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继子女,他们所继承的只是母亲再次结婚后,同继父共同积累的财产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指出,继父或继母以及在其监护下接受培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按照本法规章中的相关生育子女关系来处理。
这就意味着,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如果确实存在扶养关系的话,两者之间便构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这种关系拥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简而言之,只要继子女能够证明自己符合以下所有三个条件,即可被认定与继父母之间存在扶养关系:
(1)在生父母再次组建家庭的时候,他们还未达到成年人的年纪;
(2)继父母已承担起对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的抚养费用;
(3)这个抚养事实必须有足够长的时间延续下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