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案件当事人曾经涉案并留下案底记录,属于所谓累犯范畴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则将无法适用缓刑法条。
然而,即使其曾有案底经历,但并非累犯性质且无其他不适宜缓刑之因素时,只要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仍然具备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此外,判决宣告缓刑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之内的犯罪者,并且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全部三项条件方可考虑适用缓刑。
这些条件包括:
其一,罪犯年龄不满十八周岁,或者为女性孕期或已满七十五岁高龄人群;
其二,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其行为并未涉及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
其三,根据其犯罪具体情况,允许予以缓刑考验期期间内进行特定活动的限制。
那些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如若其所犯罪行涉及到附加刑处罚,那么,附加刑部分仍需严格执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