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人
民法院对此类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为提供司法保护的有效
诉讼时效期止为法定的三个自然年度。
2.但是,当然也存在着法律规定例外情形的可能性,例如法律另有特别规制,将以次为准。
因此,从一般性角度出发,当某项民事权利遭受外界侵犯时,该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维权保护。
此时,该权利人所享有的有效
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的3个自然年度。
3.而且,就针对某些特定类型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而言,有时需要采取更长或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来为权利提供更为充分的保护。
在此等特殊情境中,为了适应法条创设的要求,我们的法律制度为此类民事案件设定了不同于普通
法规则甚至是完全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以确保各类民事权益都能得到相应的司法救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