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当双方
当事人选择以书面合同书的方式订立合同时,只有当所有签约人共同签署姓名、加盖公章或者留下手指印时,合同才依法成立生效。
在此之前,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首先开始履行
主要责任,只要得到了另一方的充分认可并接受,那么久可以视作此份合同已成就规定。
因此,在理论上来说,若
借款合同未经各方签约,其有效性通常无法予以确立。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已在签字和/或盖夫人阶段就开始履行主要责任,且该行为被另一方当事人无条件地接受,那么法院将视为此份合同已具备法定成立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