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跨境
诉讼离婚事项时,委托律师的程序如下:
1.若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国外企业或组织需在我国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或答辩环节,且有律师
代理诉讼需求的,则其必须指派我国境内执业律师作为其
代理人;
2.于我国境外邮寄或委托他人提交的
授权委托书,须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构的公证,同时还需经过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认证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