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成注册登记程序的
机动车辆在如下情况下,应由车辆登记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机关执行
机动车注销手续:
首先是,当机动车的登记资格因法律原因被剥夺,即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
其次,当符合国家强制性
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回收并予以强制淘汰。
对于其他情况,机动车所有者则需向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机关提交
注销登记申请:
首先是,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再者,尽管机动车尚未到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但机动车所有者出于个人意愿决定申请报废;
再次,由于自然灾害、火灾或交通事故导致机动车严重损毁以至于无法挽回,即机动车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灭失;
此外,当机动车因为各种原因,不再在我国境内使用;
或者是,因机动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面临退货。
值得注意的是,对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注销登记之前,必须先处理好与该车有关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机动车注销: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