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而言,
居间合同的报酬并无明文规定的上限或下限,
当事人可在相互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自由设定其额度。
居间合同,亦被称为“
中介合同”,特指的是这样一种合同形式:
中介方受托向委托方汇报关于订立某种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其提供与此相对应的订立媒介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则需要根据约定标准支付给中介人相应的报酬。
如果经由中介方努力达成了某项合同的签订,那么遵循前面所述约定的标准,委托人就有义务向中介方支付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