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子女在五岁时便面临离婚的境地,关于抚养权的归属,依据以下法律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对于年龄达到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父亲及母亲双方都有权要求获得他们的监护权;
然而,当一方拥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优先考虑由该方行使监护权:
(1)已经进行了绝育手术或是因为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
(2)子女在其生活中居留的时间较长,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3)该方并无其他子女,而相较而言对方却具有其他子女;
(4)子女跟随着某一方生活,可以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却患上了长期难以治愈的感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是存在其他有害于子女心理健康的状况,此时便不适宜与子女继续共同生活。
此外,若父母某双方抚养子女所需的条件几乎相同,双方也都希望子女能跟随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子女已经独自跟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了很长一段时间,而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表示希望并有能力协助他们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这也可以被视为子女能够跟随父方或母方生活的优先条件,并应当得到充分的考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