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猥亵儿童罪行实践中,我们必须明确一点,该
犯罪唯有被认定为直接故意才能形成完整的罪责。
换言之,由
间接故意或过失引发的情节均不能被视为本罪的
构成要件。
因此,我们应首先清楚何谓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即是指
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的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而且还希望这样的情况能够出现。
在探讨这个问题时,以下观点构成了其成立所需的几个基本要素:
1.认识因素:
行为人需要具备的第一个能力就是认识到自身行为将导致危险性的后果,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意识到他们的行动极有可能或肯定会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
2.意志因素:
除了认识因素,仍需确认行为人对危害社会后果的渴望程度,也就是行为人在面对这一结果时是否表现出积极地追求和期待。《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
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方法
强制猥亵他人或者
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