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遭到不当批准和超额占据的
违法行为,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认定为非法占用土地。
对此类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下达强制性命令要求其立即归还
非法侵占之地;
如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擅自改变农业用地用途进行建设者,则需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
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有状态;
若该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将新建设施予以没收,同时还可能受到对应罚款处理。
对于直接负责相关事项的
责任人,相关部门将依法实施纪律处分措施;
若
情节严重构成违法
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
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