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孕期妇女
犯罪这一问题,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给予她们一定程度上的特殊照顾与优待,具体表现为刑期的适度减少。
然而,这并不代表孕期妇女所涉及到的
犯罪行为能够得到完全豁免或由此产生的惩罚被抹去。
当涉及到
犯罪嫌疑人正处于孕期或正在哺育自己婴儿的情况时,警方可能会采取释放等待审判(取保候审)这样的措施,但是这一决定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对社区不构成明显危害性的前提下。
此外,孕期妇女的
刑责应当依据其实际涉案情节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其相关
刑事责任。
因此,无法排除孕期女性入狱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
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