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环境中,不正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垄断经营策略占据优势位置并借此打击竞争对手;
其次是涉及侵犯商标权以及商业混淆行为,具体表现在故意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制造或滥用标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义或者个人姓名,以及擅自复制享有知名度的产品特有的或与其相似的名称、外包装和装饰图案,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所购买的服务产生混淆、误解或者误导性的认识。
对于以上列举的各类不当竞争行为,都可以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