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之诉中,对于在同居生活期间内所取得的以及购买的资产与收益,均应作为共同财产对待。
针对可明确划分的财产部分,应遵循每人各享有相应比例财产的原则予以分配;
对于难以分割的财产部分,则需依据生产及日常生活的现实需求,由某一方向其所有者单方面提出要求,获得方应按照对方所占财产份额以货币形式给予相应的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