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产生并积累的所有财富并非全部都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具体而言,下列财产类型被划入了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双方所获得之
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
包括但不限于
工资收入、奖金收益、劳务报酬等形式;
对应的,通过生产活动、经营行为以及投资手段所创造并取得的相应收益也同样包含在内;
此种情况还适用于
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
另一方面,
遗产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财产,除非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将这些财产仅归属某一方所有,否则也会视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
至于其他应当归属于夫妻双方共享所有的财产,此处不做详细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