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中所有如下
类别的条款均被视为无效:(1)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设定了不合理的权利
救济途径,从而自行免去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对对方责任施加过多压力,且对乙方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权益进行了严格限制;
(2)在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设立的合同中,排除了相关方在主要权益方面的应有权利;
(3)涉及到乙方
人身伤害以及有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
财产损失等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4)由未成年或无
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
(5)
行为人事先与对方达成
虚假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6)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并构成强制性的规定;
(7)背离社会常规道德理念并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
(8)行为人和对方通过相互勾结的手段共同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
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