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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本合同中所有如下类别的条款均被视为无效:(1)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设定了不合理的权利救济途径,从而自行免去或减轻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对对方责任施加过多压力,且对乙方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权益进行了严格限制;
(2)在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设立的合同中,排除了相关方在主要权益方面的应有权利;
(3)涉及到乙方人身伤害以及有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乙方财产损失等情况下的免责条款;
(4)由未成年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事先与对方达成虚假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6)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构成强制性的规定;
(7)背离社会常规道德理念并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的条款;
(8)行为人和对方通过相互勾结的手段共同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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