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弄玄虚地篡改他人签署的名字往往会被视为构成
合同欺诈罪的罪行之一。
此项罪行为的是故意隐藏真相或制
造假象来在订立或执行合同的过程中获取
非法占有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
犯罪者通常运用
虚假的陈述或遗漏真实情况等手法来欺骗受害者并取得他们的大量财产。
合同诈骗罪这一概念通常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以及执行合同时,通过
捏造事实、隐瞒实情等欺骗性手段,从对方
当事人处,行骗取带有数量价值的财物,并且此项罪行的构成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
关于合同诈骗罪的省级
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罪犯利用个人身份来诈骗公共或私人的财产,其
盗窃金额应在每5000美元到2万美元之间;
其次,如果员工以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所得均归属于公司,其数额需在每5万美元到20万美元之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
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