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层次,可以将其划分为如下四种不同类型:
首先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又称为有效合同。
主要体现为这类合同不仅依法设立,更能在合同各方主体之间产生一种法律上的强制性拘束力;
其次为无效合同。
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此类合同虽已顺利设定,但却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规章政策,或者背离公共道德标准,导致签订存在实质性的问题杂质,例如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乃至主体资格存在明显缺陷等情形,进而无法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再者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这类合同当中,尽管它们已然成功设立,然而由于其在满足法律对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方面并不完美无缺,因此其能否发生效力尚且未有定论,往往需要经过特定权利所有人通过明确表态而得以正式生效;
最后则是可撤销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主要是建立在当事人在设立合同过程中的表意不充分真挚,或者源于对实质内容理解的重大误解以此而产生的错误表意的基础之上,依照现行法律规范,这些合同是可以进行撤销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