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每位安置对象,我们承诺将提供50平方米的安置用房作为基础配备,并允许其以每平方米7,000元的定价购买最多达20平方米的额外住房份额。
若您能在约定时限内签署补偿协议并妥善完成房屋腾退工作,每套安置用房还将提供一个
停车位及一个储物间的
使用权供您租用。
若安置对象放弃选购50平方米的房屋安置方案,则可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获得相应的
赔偿金。
赔偿款将从您签署补偿协议并按期完成房屋腾退之日起算,在七日内一次性支付至您指定的账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自
安置房依法办理
不动产登记的那一天开始计算起十年内,该等房产禁止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活动。
对于使用安置房的住户,从安置房交付日起,政府将承担物业管理费用以及电梯使用费的50%,补贴周期为五年。
此外,即使未被确认为安置对象,但户籍或原有籍贯在本次安置范围内、且在本村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拥有独立宅基地的个体,每处宅基地都有资格按照每平方米7,000元的标准认购不超过90平方米的安置房。《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