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次案件中,
行为人行窃的对象是过往车辆,其主要
犯罪情节包括砸毁车辆并秘密
窃取车内所载财物达一万元之巨,因此,该行径已然触犯了我国现行法律对于
盗窃罪的
法律定义和
量刑标准,即构成了盗窃罪。
针对这样的
犯罪行为,我们应当按照相关
法规进行严肃处理,目前,对于此类盗窃公私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千元以上但不超过三千元的情况,根据我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我们有理由将其判定为“
数额较大”的范畴,并处以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严厉
处罚,同时还可能面临
罚金的处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