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对于车辆挂靠
经营合同的解除事宜作出了明确规范,具体来说,其提供了包括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以及协议解除在内的三种途径来实现合同的有效解除。
其中,约定解除则是指在事先订立车辆
挂靠合同时,已将解除条件予以明确设定,当该等解除条件满足特定情况之时,亦即导致
合同解除之
法律效力产生。
至于法定解除,其含义是在出现影响合同履行的法定解除事项之时,可诉诸于法律程序,申请
解除合同。
而最后一项协议解除,正是形式上最为简单直接但依然颇具影响力的一种解除合同模式,即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愿之后,便可开启解除合同的法律程序。《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