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无因管理行为真实且诚实地发生时,便会在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衍生出债权债务关系。
在此种特定情况下,作为管理者必须负有义务,向被管理者公开管理行为的事实和具体情况;
同时,还需要履行将管理事务所获得收益交付给被管理者的责任。
然而,被管理者则需承担相应债务,例如负责偿还管理者为执行管理事务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按比例赔偿管理者因为管理行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