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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怎么构成的呢

1.关于本罪所涉及的客体要件。
我们必须明确,本罪名侵犯的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解救被拐卖以及被绑架的妇女与未成年人过程中的职务活动,同时也损害了国家机关荣誉的形象。


2.在解析本罪的客观要件时,我们发现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责任人对其负有的解救被拐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任务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地履行解救责任,当他们收到被拐卖、绑架者及其亲属的解救诉求或者得到他人揭发后,仍然不去援救,最终导致了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


3.就本罪的主体要件而言,我们指出,该罪名在法律上规定的主体是特定人群,这些人主要指的是那些具有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在谈及本罪的主观要件中,我们明确表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主观方面的过错必须是故意性的,而非过失性的。《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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