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明明清楚地知晓,甚至能够判断出存在足够引起法律效力产生变化的事实,那么他/她所做出的诸如占据财产或进行购买等行为便不能归类为善意第三方。
善意第三方,也就是指那些完全不了解涉及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真实状况的非利害关系者,其通常会特指在非法交易情形下,对相关事实毫不知情且已经履行完毕相应登记手续的真正权利人。《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