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该问题,我们可以明确指出其结论为无效。
当合同因缺乏生效要件而归于无效,或被法院判决予以撤销,亦或是以合约期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关系终止时,这些情况并不妨碍其中所含具有独立效能之解决争议条款(即订明在争议产生后,
当事人应选择哪种
仲裁程序或
诉讼途径来解决争端)之效力反映出来。
然而,
违约金条款则不属于此类用于解决争议的条款范围之内。
我们需要强调的是,
争议解决条款,主要是指那些规定了当双方就合同内容产生争议时,需选用哪种
仲裁方式或法院诉讼等条款的合同规定。
因此,在
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违约金条款同样失去了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
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