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失主支配。
根据相关法规,捡到他人遗失物品时,负有将其归还权利人之义务。
拾得者应尽速通知权属人前往认领该物件,或直接转交给公安机关等有权处理此类事务的机构进行处置。
有关部门获知遗失物情况后,如已知晓权属人信息,须立即通知其前来认领;
若未能确认权属人身份,亦需及时刊登招领公告以便寻找权属人。
在遗失物尚未交付有关部门之前,以及在权属人尚未认领遗失物之前,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均应对遗失物予以妥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