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建筑施工过程中高空物体坠落砸毁车辆时,您有权向建设单位以及施工单位提出索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类设施因自然或人为因素发生倒塌现象,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产生了负面影响,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理应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倘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事宜,然而还有其他责任人愿意对此事负责,那么他们仍具有向相关责任人追讨赔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