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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容易进入的误区是什么

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容易进入的误区是什么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22 11:45:02 已帮助152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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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和婚内财产约定容易进入的误区是什么
关于婚前协议以及婚内财产分割事项所易出现的理解误差或存在的问题,可以总结如下:首先,口头上达成的协议并无太大效力,只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来方能够真正产生法律效应;
其次,若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缔结相关协议,则此类协议将不具有合法性,需要双方在充分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商讨后方可签署;
再者,如果相关协议中包含极端不公正的条款,那么该协议同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因为公平与合理且平衡的权利与义务设立才能确保其妥善执行;
此外,任何涉及到侵犯个人权力的协议都将被视为非法,范围仅限于涉及财产与债务方面的事宜;
最后,任何涉及到处置非属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只允许在处理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事务时使用此种方式。
特别提醒,仅仅关注静态财产并不足以保障权益,需要参考财产转化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动态进行安排。
强调指出,利用协议来逃避债务责任并不合法,因为协议只对婚姻中的夫妇双方产生法律效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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