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企业破产后须对其所欠应缴的各种税务款项进行全面清缴,并将数额补齐。
详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指出,在优先支付完破产所需费用及共益债务之后,破产财产的分配偿还将遵循以下固定的清偿顺序:
首先是破产方拖欠的员工薪资及医疗、伤残等相关福利待遇,其次为划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向员工作出的补偿金;
再次为除了上述先决条件外,破产方必须缴纳的社保费用和税款;
最后才是针对普通破产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分配。
若发现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需求时,则会按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而对于破产企业的高管、经理等重要职位的员工的薪资,则严格参照该企业内其他员工平均工资水平来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