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当以强制方式执令实施,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不能采取直接针对子女权益或是探望行径的强制措施,即不可将子女强行带至享有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身边;
而应借助于罚款、拘留之类的强制手段来迫使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配合对方实现探望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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