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若欲依据对方违反婚姻忠诚义务的行为
提出离婚诉讼,在
证据的搜集上需从两个层面着手:
首先,确定女方确实存在
婚外情的事实;
其次,确定女方在介入他人家庭并遭受相关教育后仍未幡然醒悟、改正错误的情况。
然而,法律判断
离婚申请是否生效的依据并非仅限于上述内容,更为关键的因素在于双方之间的实质性情感关系是否已经破裂不堪。《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