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详细阐述
要约的基本定义及构成其生效所必需的必要要素。
所谓“要约”,系指一方
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作出的,带有缔结建立合同
权利义务关系目的的意思表示。
在此过程中,表达意向的一方被称作要约发起人(offeror),而接纳该邀请并可能产生相应回应的对方则被称之为受要约人(offeree)。
至于要约能否合法地发挥其功能效应,必须构建如下几个基本前提条件:
(1)需由专门指定的个人或机构进行;
(2)要约必须含有明确的
签订合同意愿;
(3)该意思表示须面向特定对象传达。
其次,关于承诺的定义及其必备基本要素也需要我们加以深入探讨。
所谓承诺,即是指受要约人在约定合理时间范围内,对要约条款表示无保留赞同,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行为。
一份有效的承诺应当满足以下三个必不可少的要件:
(1)承诺应出于接受要约人之手;
(2)承诺的传递应当紧限于合理且确定的期限之内;
(3)承诺的具体内容必须与发盘人提出的要求完全吻合。《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