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且又感到懊恼和遗憾的
继承人们,能否凭借改变心意来恢复相应的
继承权,这需要考虑到多种因素。
在涉及遗产处置的事务完成之前或者正在进行
诉讼程序期间内,继承人如果对自己先前宣布
放弃继承的行为感到后悔,他们可以向法庭提出真实的理由并申请恢复继承权。
然而,当遗产已经得到妥当处理,继承人却又试图反悔放弃继承的行为,在此种情况下,法庭将根据
当事人提出的具体理由,谨慎地评估其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然后再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总之,在不同的阶段和情境下,放弃继承权是否能够被承认以及如何被恢复,都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考虑和妥善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