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囯现行之《交通安全法规》规定,对于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且未按规定时限申请注销登记的摩托车上路行驶者,交通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收回其所涉嫌报废的摩托车,并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对该摩托车进行强制性报废处理。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驾驭员相应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处以人民币二百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款,并且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依法吊销驾驶员原有的机动车驾驶证资格。《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