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
离婚之后间隔多长时间,均可申请对未成年
子女抚养权进行更改。
然而,要想实现此举,需符合如下具体情况中的任何一种:
1.孩子目前所伴随
同居的父母,未能尽到应有的
抚养职责,或者存在虐待子女的不当行为、再无能力继续承担起相应的抚养责任这些情况。
在这种时候,另一位身为父母的
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变更其子女生存权益的保护人;
2.若家长们达成共识并自愿商议,也可以通过自我协商方式,对未成年子女的
抚养权进行变更;
3.当然,上诉申请也适用于其他需要特别考虑的状况。《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