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并非一定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对方进行通知,我国相关立法并未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做出明确限制性规定,只需确保解约通知能够传递至对方即可产生相应法律效果。
若依法律规范,合同一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时,其应采取有效途径尽速将此类信息传达给对方,而在此情况下,合同自该通知正式送达至对方之处起即宣告解除。
倘若对方对此存在不同意见,则可通过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核实和评估来解决争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