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可得利益需综合多因素合理确定。可得利益涵盖生产、经营、转售等利润。
1.确定数额时,有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是最直接明确的方式。
2.若合同无约定,则依据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因素来合理确定,以保障公平性。
3.主张可得利益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能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难以获得赔偿。
4.还需遵循减损规则,受损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出现纠纷时及时收集市场行情等相关证据,受损方积极采取措施止损。
法律分析:
(1)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涵盖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这表明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机会获取这些经济收益。
(2)确定可得利益数额时,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这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3)没有约定时,要依据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使可得利益的计算更符合实际情况。
(4)主张可得利益需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能预见到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限制了可得利益的范围。
(5)还需遵循减损规则,受损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的损失不能请求赔偿,促使受损方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提醒:确定可得利益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并结合证据,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确定可得利益数额时,先查看合同约定,若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可得利益的计算方式或数额,就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
(二)若合同无相关约定,要依据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可得利益。
(三)主张可得利益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才能主张。
(四)遵循减损规则,受损方有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1.合同履行完毕后的可得利益包括生产、经营、转售等利润,具体数额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确定数额时,有合同约定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参考市场行情、行业利润率等合理确定。
3.主张可得利益要遵循可预见规则,即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
4.受损方要遵循减损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部分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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