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五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时,因涉及如下情况有权直接收缴罚款:
(一)针对普通违法行为依法处以低于一百元人民币罚款的案件;
(二)倘若不能当场收缴罚款将会使得之后的行政处罚执行工作变得极为困难。
然而,对于在边远地带、水面或交通条件较为闭塞的地区,若行政机关以及其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已经做出了罚款决定,如果当事人在前往指定银行或者透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时遇到实际困难,并且在经过本人主动提出,那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可以当面收取罚款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九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