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中的任意一方未经另一半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有资产
赠予其情人——即通常所述的“小三”,那么原配在法律框架内有权
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追回这些
财产权益。
同时,倘若小三对原有作出人身攻击之举,那么原配亦可依法向该小三提出
人身伤害赔偿的主张。
然而,仅因对方发生
婚外情,便希望结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直接将小三诉诸法庭并不在常规操作范围之内。
即便小三与出轨之人存在
同居事实,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也应该是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被指认为无过错的配偶方,而非这个不道德的第三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