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择期判决的日期确定,并无固定的法定期限或是规范性的标准可供参照。
我国的各级人
民法院在审理
公诉案件时,原则上应在
案件受理之后的二个月内进行判决宣告,最晚不能超出这一期限的三个月。
但若涉及到可能被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同时附带有
民事诉讼的复杂案件、法律有如下明文规定的事件以及其他特别情况之一等状况时,则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将审案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在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法定特殊情况仍需延期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并等待其批准。
而当人民法院遇到
管辖权变更的情况时,新的
管辖法院自接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审理期限。
此外,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调查的案件还是在侦查程序结束后由检察院移交给法院的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对补充事项进行全面审理后,方可重新开始计算审理期限。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的某些案件,只要满足以下以下几个条件便可适用
简易程序审判:
首先,这类案件的事实情况必须清晰且
证据必须充足;
其次,被告人应承认他自身
犯罪行为,并且对检察机关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
再次,被告人也必须对运用简易程序表示认可。《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
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