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行业中,合同转包乃是非法之举,这是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严令禁止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
连带责任”的
处理方式存在区别,即未必所有的分包都是
违法行为。
关于这一点,我国的法律规定已经给出明示,即全面禁止转包行动。
但是,关于分包问题,若在总
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分配同意书,或者该分包行为获得了业主(通常也称为建设单位)的有效批准和许可,那么,这种分包行为就是合规且合法的,它不会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或禁止。
然而,即使总承包合同未明确规定允许进行分包活动,或者尽管取得了业主的批准和许可,只要分包行为并未得到严格的执行,或者业主对此行为持否定态度,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分包行为仍然被视为
违法。《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
承包人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