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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及其适用有什么

“免责条款”,通常即为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合同关系时所设定的旨在排除或缩小合同双方未来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范围的特定条款。
它往往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或购买者使用格式化合同文本时作为明确表达或潜在的合同意图向对方发出邀约,期望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回应并以此来赋予其法律效应。
按照字面含义理解,免责条款实际上就是指在合同各方当事人订立新合同或使用提供者提供的标准化合同模板之时,为了避免或减少一方或多方承担责任而特地加入的条款。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免责条款是通过意识表示的方式作为要约存在,其目的在于对当事人未来的法律义务进行限制或者完全排除,这已然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至于免责条款所起到的实际效用,主要体现在它能够用于限制或彻底消除当事人未来可能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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