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为了避免另一方有意或无意地转移、挥霍或滥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当事方(尤其是原告)通常会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相关财产实施查验和冻结措施。
然而,因为每种情形都有其独特性与复杂性,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损失,来确定适当的
担保金额以
保证冻结措施得以顺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
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