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合法且正常的生活是他们应有的基本权益与责任所在,若长此以往无法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则这对婚姻关系仅仅止步于名义上的形式而已。
所以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如夫妻之间由于情感因素导致离异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之久,该情况便可以作为法庭支持离婚请求的有效依据。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只有在确实存在情感问题而导致分居超过两年以上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依法判定离婚成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