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前,
经济适用房便由某一方以全额付款方式购入,抑或此项房产为婚姻伴侣在夫妇高峰期后,个人私有资金购置,那么,如此房产应属原
购房者个人所有,即便
离婚亦无需加以分割。
反之,倘若此房产在
结婚之后采用已婚配偶间的共同资金购买,则视之为共同拥有的资产。
如在离婚之际,此房产已经持有超过五年,则需依法按当地区域内同类的普通商品住宅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的差价,按照一定的比例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以及其他相关价款后,获得这栋房屋的完全所有权。
接下来,有关如何划分这笔财富,需要由双方自行商议决定,若协议无果,将通过
司法程序予以裁决。
尚在所有权年限内的房产,仍需等待获得完整所有权后,方可进行相应的资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